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我院现有条件,切实做好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科技、教学、教辅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鼓励科技、教学、教辅人员利用多种渠道,争取各层次的横向科研任务。
第三条 我院科学研究计划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地方、行业科研计划的项目;
2.获得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项目,获得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
3.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
4.自选并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1.纵向项目申报后,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2.横向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与我院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委托书);
3.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1.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一定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以及涉及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内容;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工作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其他单位的研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2.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明确的技术指标;
3.申请对外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项目申报实行校内预审机制。纵向项目须经校内外同行专家、院(系、部、职能部门)、科研处三级预审合格后方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有关具体要求认真起草申请书或合同书。研究计划的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要体现先进性,又应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灵活性。
各类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协议书)草案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要求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为保证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合理利用资源,项目申报时要严格控制成员数量,其中,国家、部级项目要符合上级部门管理规定,省级项目成员(含主持人)不能超过7人,厅局级及以下项目成员(含主持人)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合理组建团队,切实使每位成员都能真正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第七条 凡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任务书(或申请书、合同书、协议书)要求进行研究,做到定人员、定分工、定进度;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任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周期、成果形式等。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在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研究周期结束前四个月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变更申请和《郑州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变更审批表》)。
项目负责人如不能切实执行项目具体过程管理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任务下达后一个月内填写《郑州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委托书》一式两份交科研处。如项目负责人离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在项目负责人离职后一个月内提交委托申请。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人应该认真总结,并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的验收评议、鉴定、报奖、推广和专利申请,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在计划研究时间结束,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在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申请一次延期结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无理由不申请结项或延期的,取消其一切项目的申报资格;项目研究结束,提交研究工作报告,但未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不予结项的,取消其同类项目3年的申报资格,其他类项目将根据不予结项的原因取消其1-2年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
第十条 各类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学院三级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负监督责任,并保证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的落实,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申报及配合各单位做好任务的联系、落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周期中的所有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申请书、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成果鉴定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都应上交学院有关部门,纳入科技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