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科研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学校科研制度

郑州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9月12日 15: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深化我校科技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师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是成果转化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机关,各院系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教科研秘书或相应负责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成果转化组织及主管人员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院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院系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充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七条 以学校为主体成立的“河南威达兴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该公司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转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九条 学校鼓励与学科建设密切关系的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学科建设。学校投入学科型公司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划入“河南威达兴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股权奖励。
第十条 申请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一条 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技术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型公司。学校将结合其创新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的净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技术股权收益两种。
(1)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学校、院系和成果完成人按20%:20%:6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公司的技术股权按3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河南威达兴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20%:20%:6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院系和专利发明人分别所有。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由科研处作为中介机构对接转化的科技成果,科研处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转入“河南威达兴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院系的考核指标。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计入量化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对成果转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承担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技术入股所分得的红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转让获得的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科技人员当年进校的科研经费,此部分经费可作工作量考核使用,并由成果转化人负责支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学校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成果转化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郑州科技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