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地向全院通报各单位及个人科研成果信息,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范围:
凡我院教职工为完成人,且署名单位是郑州科技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
1.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2.被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3.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4.通过各级鉴定、结项或验收的科研成果;
5.经出版社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或电视台上正式展出、演出或播出的美术、音乐创作作品;
6.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7.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8.职务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在政府网站、学院校园网、微信、微博上发表的优秀网络新闻稿件,具体包括网络新闻、新闻通讯、新闻评论、新闻图片、视频宣传资料等。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科研成果登记表1份;
2.论文复印件1份,提供论文复印件须同时附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复印件;著作须提供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1份;
3.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复印件1份;
4.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5.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6.我院为主持单位的立项与结项项目,由科研处直接登记,不再申报;我院为参与单位的立项与结项项目,需提供立项通知和结项证书复印件;
7.网络新闻稿件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后退还。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方法
凡符合登记条件的科研成果除需提供第二条中要求的材料外,还需录入“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并将第二条中要求的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否则不列入《郑州科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与立项公报》。
第四条 科研成果登记时间:
每年的12月1日-12月15日为学院本年度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涉及意识形态工作、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
2.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3.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4.未交复印件及未经原件核对的。
第六条 院内各单位按要求统一组织本单位的成果登记申报工作。
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并编印《郑州科技学院科学研究立项与成果公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