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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21年05月31日 15:08  点击:[]

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郑科院2021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全院师生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学科建设与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了《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

(一) 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作品等

(三)专有技术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四)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界定与归属

第三条 郑州科技学院的名称、校徽及其他标识,我校依法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知识产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享有。

第六条 我校派出国内外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校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七条 我校的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三、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条 我校知识产权中心归口科研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价)、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和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专利申报代理机构的遴选与合作事宜;

(五)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知识产权资料;

(六)承办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九条 申报知识产权必须按流程(见附件)向校知识产权中心备案,备案要求如下:

(一)申报知识产权须通过我校遴选通过的代理机构。

(二)专利申请时需填写《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学术组织集中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建议后,到科研处知识产权中心履行备案手续。

(三)著作权备案必须提供相应的说明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提供代码或光盘,必要情况下需现场仿真或考察,同时明确成果完成人。

(四)费用报销:知识产权受理后需要从项目经费报销相关费用,必须提供受理通知书、受理费发票;知识产权授权后报销,须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相关发票。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向社会公开招标征集知识产权代理单位数家,代理机构也可由学校二级学院推荐并通过学校审核,申请知识产权者需通过推荐的代理机构申请,便于学校与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专利申报数据、授权数据的统计对接。

第十一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及软件登记的、属于本校的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课题组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划定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予以保密,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第十二条 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在离校前,须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离校前,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

第十三条 我校及其所属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中心审查,并报学校批准。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对本校及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著作权,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在学校科研业绩量化及有关工作中使用。

四、奖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我校依据《郑州科技学院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授权的职务知识产权施行奖励。

(一)我校教职工完成的专利成果,实行限项且给予不高于3项的奖励(发明专利除外),著作权不奖励

(二)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的,收益分配依照《郑州科技学院科技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学校需要不许购买知识产权,发现私自购买知识产权并作为个人成果使用的,取消全部奖励和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购买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职称评审条件。

(四)对列入专利非正常申请的教职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按照《郑州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知识产权享受学校科研奖励、业绩量化等政策。经备案的知识产权由我校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组织申报省市相关部门资助,资助经费由知识产权中心负责报学校统一发放,未备案的不给予申报资助。

未经备案且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我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与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向校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出资入股的,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对职务知识产权给予保护,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授权后二年的专利年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授权后一年的专利年费。

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以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它方式侵害由我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善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郑科院(20191号《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申报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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