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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9月03日 14:24  点击:[]

郑州科技学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果转化管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成果转化上层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利用在我校执行科研计划任务、从事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设施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和成果而对外从事系列服务活动,包括:横向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专利)转让、技术服务(咨询)、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以及翻译、实验、测绘、设计、勘察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二级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及在编教职员工。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科研处是学校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成果转化的方针、政策,搜索、提供与成果转化相关的信息;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活动;组织并参与产学研联合体的研究开发项目;组织参加技术成果交易会、博览会、技术转让洽谈会等业务活动;会同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合作单位洽谈科技服务项目,签订合同(协议),负责科技服务合同的登记、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成果转化工作职责:明确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领导,制定本部门成果转化工作计划;管理和规范本部门集体或个人的成果转化和科技开发项目,将相关资料及时报科研处备案;配合主管部门参加技术贸易和业务洽谈活动;监督本部门承担的成果转化合同的履行;负责本部门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中生产性中试和产品的试销等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六条对外成果转化工作以合同(协议)形式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成果转化合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2.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程序及要求:

(1)由项目承担人提出书面申请;

(2)文本中要明确项目内容、技术指标、验收标准及方式,保密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3)成果转化合同的洽谈、鉴定由科研处和相关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重要项目的洽谈签订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具体技术、服务合同,由主管校领导或委托科研处审签,综合、全面合作合同需由董事长、校长或委托其他领导审签。

(4)成果转化合同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向科研处备份。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七条对外成果转化产生的财务结算一律在学校财务处开票、入账,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八条成果转化经费核算实行按项目核算。

1.各类成果转化项目实行风险金制度。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留项目风险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对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财务部门凭合作方的验收、结项等书面文本,将风险金返还项目组,一般作为项目组再发展经费使用。无客观理由未能按期验收或结题,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项目,风险金不予返还,转入学校科研基金统一调配使用。

2.成果转化项目均以合同(协议)形式签订。合同金额的20%(学校15%,科研处5%)为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所在部门控制使用10%,主要用于科技服务相关工作;项目组控制使用60%,主要用于该项目的成本、人员费、奖金等。

3.特殊情况的成果转化分成比例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九条为鼓励各部门及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成果转化工作,规范成果转化工作中的行为,制定以下相关政策措施。

1.利用学校名义、资金、实验设备进行的科研工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非法获利。学校有权对其成果的推广和后续研究进行相关工作。

2.成果转化必须进行相应的财务结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和财务结算事项,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3.学校对各部门下达成果转化工作指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时评优、评先以及个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擅自以郑州科技学院名义进行成果转化的部门及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部门与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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