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和相关部委、省、市、地方政府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对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施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和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一)科研处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及经费预算的审核、立项任务及经费的下达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为学校科研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含结余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作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科研经费到达学校后,项目负责人持立项通知在财务处办理立户手续。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分类立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负责,按项目单独进行收支核算的原则,禁止挪作他用及私自转入其他项目。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经费报销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主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学院提取5%管理费,由科研处实施管理。学校配套及自立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所有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项目负责人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业务内容、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列支固定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和移动电话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研究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支付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的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无间接费用。
第五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予停止经费的使用:
(一)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二)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四)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冻结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郑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郑科院科研〔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