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豫”战略,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努力把郑州科技学院建设成为应用型地方名牌民办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长、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问题,学科和专业建设计划,重大教学改革、科研成果的评定及验收,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并向董事长、院长提出有关学校发展中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教改、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整体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院内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教授组成。委员的组成结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要求实施。所有成员均由董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按学科门类,兼顾不同专业分配。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若干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相关问题,也可根据特定主题召开分组会议,商讨相关问题。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外专家参会,充分听取各类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院学术委员会在系(部)可设立分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从事本系相关工作,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坚持党的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治学严谨。
第十二条 学术造诣深,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参与意识和咨询能力较强。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讨论、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五条 对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承担重大教科研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教学成果奖的评定、科研成果的验收及项目实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实验室、重点专业和学科的带头人的认定进行评审,指导和推动全院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实际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作为上级机构,院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争议的议题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1月10日